寧德新聞網(wǎng)8月13日電 (繆素秋)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翁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翁某佃經濟損失人民幣24924.79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6日上午,翁某某等人在霞浦縣某鄉(xiāng)鎮(zhèn)某村山上修建墓地,翁某佃認為該墓地占用其土地而與翁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吵,翁某某持扁擔毆打翁某佃,雙方被人勸開后離開。
之后,翁某某與翁某俊在該村橋頭碰到翁某佃,雙方又發(fā)生爭吵,翁某某又毆打翁某佃,致翁某佃右側第9肋骨骨折、左側第11、12肋骨骨折等傷。經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被害人翁某佃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翁某某因瑣事持械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翁某某犯罪對象為老年人,酌予從重處罰。翁某某犯罪后自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翁某某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翁某佃遭受的經濟損失34924.79元,扣除之前支付的10000元外,尚余24924.79元,應予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項目以本院核實的為準。翁某某在案發(fā)后已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翁某佃部分經濟損失,酌予從輕處罰。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見,部分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